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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双方同居期间购置,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

发布时间:2021-11-14 12:49    全国服务热线:13962666688
案例
       吕布与貂蝉二人自1999年开始同居生活,2000年在吕布家举办了“结婚仪式”,但由于种种原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过双方一直以夫妻名义生活,且周围邻居也认为双方是“合法”的夫要,甚至吕布的家谱也将貂蝉列为“家人”。2003年,貂蝉以自己的名义在深圳市某区购置了一套 A 房屋,且办理了按揭货款手续。但自2008年起,吕布经常怀疑貂蝉在外有“花头”,对自已感情不专一,常为此争吵,致使双方感情失和。于是貂蝉提出分手,吕布表示同意分手,但对以貂蝉名义登记的 A 房屋提出对半分割的要求。貂蝉表示该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双方诉至法院。法院在庭审中查明双方确系同居关系, A 房屋的首付款系从貂蝉银行卡划至出售房的某房产公司,产权也登记在貂蝉一人名下,同时另查明在同居期间吕布先后向貂蝉还货款卡中打款36万元。那么吕布分割房屋的主张能得到支持吗?
 
昆山律师剖析(13962666688)

       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这是众所周知的。但同居分手后能不能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具体如何分割呢?
 

       一、同居关系结束时,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同居期间取得的共有财产
若同居期间双方确共有财产,则同居关系结束后应当进行分割。本案中,吕布与貂蝉自1999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第5条之规定,双方系同居关系而非夫妻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之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人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但何为“一般共有”呢?法律并无进一步的解释和规定。

       就本案而言,吕布与貂蝉因系同居关系而非夫妻关系,故对于双方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不可直接推定为共同共有,依据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既然该房屋登记在貂蝉一人名下,首先应推定该房屋系貂蝉个人财产。庭审中,吕布称该房屋首付款中其也有出资,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无法采信其主张。那么吕布向貂蝉的还贷款卡中先后打人36万元,能否证明其也是房屋所有权人呢?我们认为,吕布仅依据其帮助貂蝉还贷而主张房屋共有书。14历5杀付首付款且以自己名义申请银行按揭贷款购置,也就是说该房屋的全部房款系貂蝉个人支付。虽有银行按揭贷款,但也只是貂蝉与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吕布帮助貂蝉还款的行为无法认定是购房出资行为,因此在无证据证明吕布的还款行为系貂蝉同意或认可该房屋为双方共有的情况下的还款行为,则该还款行为无法改变房屋属于貂蝉个人所有的事实。因此我们认为吕布要求分割该房屋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二、同居期间,一方帮助另一方归还个人债务不可简单的认定为赠与
       同居期间,双方互赠财物并不少见。本案中,吕布帮助貂蝉归还的银行按揭贷款36万元,是否构成吕布对貂蝉的赠与呢?我们认为,由于吕布对于法律的“认知”错误,误以为自己还款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其并无将36万元赠与给貂蝉的意思表示。但依据《民法通则》第92条关于不当得利的相关规定,貂蝉应当返还吕布36万元。
 

       三、同居期间取得的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因案而异,不可“一刀切”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同居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与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差别,但不可否认的是现实中同居双方一般也实际在履行着类似或等同于夫妻之义务,若同居双方在同居期间财产混同或一方为了另一方事业的顺利发展而牺牲了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则此时不动产物权的归属若仅以登记为标准则有失法律之公允。因此我们认为,同居期间财产的性质认定应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双方义务履行情况而定,很难一概而论。以前因我国婚姻登记制度不完善,很多人未至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持有的结婚证无底根档案可查,以致造成双方婚娴登记行为无效,双方变成了同居关系,而此时仅因双方婚姻登记行为的瑕疵而否认财产共有的属性,既不符合当事人双方最初结合的意愿,也严重违反诚信原则。同时行政机关的过错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承担也是不公平的。
 
昆山律师提醒(13962666688)
       很多人因法律意识淡薄或对两性结合重内容、轻形式,追求自由,不愿承担家庭责任等种种特殊原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虽然他们也常以“老婆”和“老公”相互称谓且在外人眼中也是“合法”的夫妻,但在法律上他们属于“同居关系”而非“夫妻关系”除非符合“事实婚烟”的构成要件。
       所谓的“事实婚姻”是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便开始以夫妻名义长期、持续、稳定地同居生活的一种好她状态。多人误以为男女双方只要举办了结婚仪式且开始一起生活便是事实婚烟,这种理完全是错误的。“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具有本质的区别,前者与让记婚 C 同等的法律效力,而后者则不受《婚烟法》的保护。在此提醒那些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也不符合“事实婚姻”构成要件的同居生活的男女们,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尽快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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